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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纪委监委关于受处分党员干部 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绥棱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2-07 18:42:28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纪律处分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促使受处分党员干部端正态度、改正错误、积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是指全县各级机关对本机关查办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协助受处分党员干部(已退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除外)所在党组织、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其教育管理监督,认真做好监督执纪的“后半篇文章”,积极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治本功能,实现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的转化,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爱,积极引导受处分党员干部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以更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单位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其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前进行,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教育管理监督期以影响期长的为准。
第四条  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期满以后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开展思想教育。各部门单位在向受处分党员干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使其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同时,鼓励受处分党员干部积极改正错误,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第七条  开展组织帮教。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在工作上同等对待,帮助其解决困难。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享受应有权利,督促其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单位活动,通过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教育管理监督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常态化形式,促使受处分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消除思想顾虑,重新焕发工作热情。
第八条  开展谈心谈话。各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单位中受处分党员干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了解被处分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放下思想包袱,积极工作。
第九条  开展重点监督。各部门单位要把受处分党员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强日常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对发现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问题,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做到早提醒、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受处分党员干部进一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现或受理受处分党员干部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十条  开展跟踪回访。县纪委监委各案件承办部门及各部、委、办、各党组(党委)案件承办部门要对本部门审查调查处理的受处分党员干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回访。通过与受处分党员干部面谈交流、电话回访、与本人所在党组织(单位)负责人或其他干部座谈等方式,了解掌握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注重倾听受处分党员干部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帮助教育和解决,传递组织温暖。通过回访教育,实现“回访一次、改变一人、教育一片”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履行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职责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绥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