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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纪检监察机关 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来源:绥棱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2-07 18:39:26

       为全面规范办案行为,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纪律:
    一、办案人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二、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办案件,不准擅自办理案件。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是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执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准私自扣压、搁置,对涉及本级和下级管理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等重要案件线索,要按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准擅自处置。
    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件,要尊重基层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准盛气凌人,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
    六、要秉公执纪、文明办案,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准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准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准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不准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准故意夸大和缩小案情。
    七、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关于 “两规”、“两指”的规定,正确使用“两规”、 “两指”措施,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自杀、自残、逃匿、伤人、因病死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准用集中谈话的方式变相实施“两规”、“两指”措施。
    八、要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不准扣留、封存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财物以及代为保管的涉嫌违纪人员的随身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相应清单,妥善保管,不准擅自动用。
    九、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纪检监察文书,并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结案后要将未用完或作废的文书统一核销,办案人员不准私自保存空白(已加盖公章的)纪检监察文书。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不准对无关人员透漏案情、办案地点、办案人通讯号码和家庭住址,不准将办案材料带回家,不准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案件卷宗材料不经委局领导同意,不准对外宣传,不准让非相关人员阅看或复印、复制。
    十一、外出办案期间,要按规定的标准就餐和住宿,不准要求提高接待标准,不准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娱乐,不准单独离开驻地,不准在驻地外过夜,不准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
    十二、办案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和非驾驶人员擅自驾车。
    十三、不准单独接触涉嫌违纪人员及其家属或关系人,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被调查人说情。
    十四、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的钱物和牟取其他利益,不准参加影响执纪办案的宴请,不准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人、亲友办私事,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涉嫌违纪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它物品或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五、要勤俭节约,降低办案成本,不准铺张浪费。对办案人员违反上述办案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