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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向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绥棱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2-07 18:04:17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向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促进派驻机构积极履行职能,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    
3.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专题会情况;
5.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6.派驻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派驻机构受理驻在部门(单位)信访和执纪审查工作情况;
8.派驻机构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需要县纪委监委协调和支持的事项;   
9.派驻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情况;  
10.派驻机构工作计划、总结、先进典型经验;
11.县纪委监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12.需要报告的其他方面事项。  
二、报告方式
1.每年初派驻机构要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当年工作计划;
2.各派驻机构每半年须以书面形式综合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送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和组织部;
3.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可采取电话报告、当面报告和书面报告等形式,重要情况、突发事件应随时报告;
4.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工作、需要了解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形成报告。
三、有关要求
实行派驻机构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是理顺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派驻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从讲政治、讲纪律、讲原则的高度,带头遵守规定,主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对因报告不及时、本人失职、问题失察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进行问责,酌情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评比。
县纪委监委各派出机构参照执行。